一药企被取消国采资格
9月4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一纸公告,合肥天麦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未能按协议供应人胰岛素注射液等3个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且经相关部门约谈督促后,供应情况仍未改善,被正式取消中选资格并列入“违规名单”。
作为惩戒,该企业被暂停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禁入期长达两年(至2028年9月3日)。

保供是底线
保供能力是企业参与集采的“入场券”和“生命线”。合肥天麦生物在申报材料中作出了明确承诺却未能兑现,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和患者的切身利益,也严重破坏了集采制度的公信力。
从近年来的处罚轨迹来看,集采违约的成本正在不断攀升。
2026,“最长禁入期”纪录的断供案
2026年4月,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出了集采史上长达四年的“最长罚单”。北京阜康仁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盐酸多巴胺注射液,以及印度熙德隆公司的达格列净片,均因无法按协议供应约定采购量,经约谈仍无法满足医疗机构需求,被取消中选资格并列入违规名单。这两家企业被暂停参与国家集采申报资格直至2030年4月2日。
全国集采“首例断供”案(2021年)
追溯集采历史,全国集采“首例断供”案同样发人深省。2021年,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因内部管理及产能不足,导致在山东省的实际供应量远低于约定采购量。经多次约谈协商仍未改善后,华北制药最终放弃中选资格并被列入违规名单,被处以9个月内不得参与国家药品集采的处罚。
地方集采配送率低被严惩案
除了国家层面的重罚,地方省级集采也在不断完善针对履约不力的惩戒机制。
例如,北京百奥药业有限公司的恩替卡韦片在中选后,于河南省多次出现配送率低、停产断供等问题,对临床治疗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最终,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限制或中止了该企业涉案药品的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此外,福建省出台的《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对于履约管理考核不达标或严重违约的企业,将纳入信用评级,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相关产品的挂网及配送资格。
这些案例充分表明,“中标必须履约、失信必受惩戒”已成为集采制度的刚性约束。在集采常态化背景下,医药行业的竞争逻辑已发生根本转变,取而代之的是对成本控制、供应链管理、产能保障和合规经营能力的综合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