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6年09月03日,为进一步强化中药材源头质量管控,国家药监局审核查验中心发布了公开征求《中药材供应商审核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10月04日。1、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进口中药材、产地加工中药材,以及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或者野生保护的中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药材(以下称特殊药材)的供应商质量评估,企业除遵循本指导原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2、企业应结合中药材来源特点,逐步将质量管理延伸至种植养殖、野生药材采集、矿物药产地等源头,减少中间环节,不断提升源头管控水平。3、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供应商审核,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中药鉴定、种植养殖专业人员或者邀请老药工、中药材专家参与审核。应当独立履行审核管理职责,不得将该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或人员。4、企业中药材采购、验收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实操考核,培训内容应当与采购验收岗位要求及生产品种相适应,至少包括所采购品种的基原、产地、真伪品性状特征、药用部位、杂质等,确保其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考核内容应包括中药材外观性状的鉴别,杂质和霉变的判断,伪品、混淆品的区分等,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应当定期对其能力进行再确认。5、采购用于中药注射剂、儿童用中成药等生产用中药材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从中药材生产企业处采购,并重点审核中药材批间质量稳定情况,合理控制中药材质量偏差。必要时应当进行小批量试生产。6、对于合作稳定、供货持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所供中药材质量相对稳定的供应商,可以采取非现场审核方式,但是3年内应当进行至少一次现场审核。一、通知原文
为进一步强化中药材源头质量管控,引导中药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规范开展中药材供应商质量评估、批准及持续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我中心组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安徽、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中药材供应商审核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10月4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并发送电子邮件至gmp-cfdi@cfdi.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中药材供应商审核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二、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