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下,辅助驾驶出事要担刑责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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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第一财经 安然然
随着自动驾驶和辅助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最高法日前发布新文件,明确了自动驾驶汽车、具备驾驶辅助功能汽车致损时的责任承担规则,并对车企的虚假宣传进行规制。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首个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发布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等人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在网上公开。
《意见》明确要“依法认定涉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意见》提出,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理解上述规则?《理解与适用》指出,在法律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致损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之前,仍应当适用现行法律关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规定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责任认定问题。
具体而言,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自动驾驶汽车或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民法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先确定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责任。之后,在各参与方内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产品责任或者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如果事故发生系由机动车产品缺陷导致,则当事人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力向第一财经记者指出:“在交通事故这样的侵权场景中,明确自动驾驶、辅助驾驶汽车均有可能涉及产品责任,《意见》导向民法典现有规定,即现有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和补救措施。”
《意见》还规定了辅助驾驶场景下的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按份责任,即明确: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这明确了“多人分别侵权造成同一损害,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则设计。
《理解与适用》解释,上述规定更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全面获得救济,也有利于引导企业不断提升产品安全性。特别是当驾驶人自身没有赔偿能力而保险金额也不足以赔付损失时,一并将缺陷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作为被告,对于受害人权益保障而言意义重大。
但是,《意见》并没有规定自动驾驶场景下是否涉及按份责任。张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自动驾驶场景下,已经没有驾驶人,此时主导驾驶的是自动驾驶系统,而交通事故的责任与驾驶行为是紧密关联的。但他同时指出,这不能完全排斥车内人员的责任,只是这种责任不是驾驶行为带来,而可能是一种监督车辆运行的责任,这要留待未来实践进一步观察。“当前除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还几乎没有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意见》恐怕也难以针对这种情况进行提炼总结。”张力说。
另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明确一条规则,将辅助驾驶与刑事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意见》指出,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指出,在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的背景下,有的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而是玩手机、睡觉等,有的驾驶人甚至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关于醉酒后启用车载辅助驾驶系统是否影响危险驾驶等犯罪的构成问题,也多次引发讨论。部分驾驶人误以为车上的辅助驾驶功能就是“自动”驾驶,甚至在酒后开启相关功能,以为这样可以减免法律责任。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已对前述情况作出了清晰规定。在“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2025年9月,男子王某群酒后使用“智驾神器”(一种能逃避辅助驾驶系统安全监测的违规配件)驾车,自己躺在副驾睡觉,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了20分钟后停止。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群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
《理解与适用》指出,《意见》相关规则结合了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和入库参考案例“孙某迪危险驾驶案”所确立的规则。换言之,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行为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的,不影响相关刑事责任的认定。
此外,近年来个别经营者以自动驾驶等用语对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曾引发社会热议。《意见》对这类行为也进行了规制,明确: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近启动大修,也拟对这类夸大宣传行为进行规制。在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有条款明确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不得作出不符合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的产品说明、商业宣传等。
在涉自动驾驶汽车、具备辅助驾驶功能汽车交通事故中,相关案件数据往往掌握在企业手中,对此,《意见》明确,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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