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窃取商业秘密、药企前车间主任被逮捕!

刘艳玲:曾任赛托生物技术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技术秘密通过个人邮箱发送给刘亮,已被生效刑事裁定书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齐某某:曾任赛托生物车间主任,其在职期间涉嫌系统性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离职后入职沈阳某公司(沈阳博泰)并担任主要负责人,2026年8月31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常尊学:曾任赛托生物与高校联合实验室负责人、赛托生物沈阳研发中心负责人,2018年创立沈阳博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创办人和实际运营者。赛托生物表示其指使团队成员刘亮、刘艳玲等人非法获取公司技术秘密后,设立沈阳博泰,将窃取的核心技术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刘瑶曾担任沈阳博泰经理。齐某某离职后入职沈阳博泰并担任主要负责人。
赛托生物表示,公司作为原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起诉沈阳博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常某某、刘某1、刘某2、刘某某,诉讼请求赔偿金额32,000万,目前3.2亿元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泄密技术被逮捕
本案涉及的核心商业秘密为赛托生物在长期研发、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甾体医药中间体技术信息。具体包括:
生产工艺:高端甾体药物中间体的生产工艺
技术配方:核心涉密技术配方
量产参数:工业化生产的核心参数
其他技术信息:公司在研发、生产甾体药物中间体过程中形成的多项技术秘密
根据生效刑事裁定书,刘亮、刘艳玲的行为已被司法认定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齐某某涉嫌系统性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常尊学被指使相关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技术秘密;
2026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6年8月31日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赛托生物在公告中表示,针对齐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涉案事实,与前述所涉民事诉讼属于同一侵权事件链条,但本案系公司针对涉案相关人员开展的独立刑事控告维权案件。
信息加密管理的作用
加密软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技术防线,也是目前企业普遍采取的措施,对于赛托生物这种大企业来说也一定会有加密软件,但存在加密软件的前提下仍出现泄密,这就给企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果加密后仍发生泄密,企业只能从法律救济、技术溯源和内部管理三个维度构建应对体系,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可以关注以下问题:
核心人员管理权限不受约束、可以自由下载资料;
核心人员解密权限不受约束,可以自行解密;
企业办公软件未对私人社交软件工具进行限制;
笔者经历过的企业每个人的电脑屏幕上都有水印(显示人员姓名及电话号),一旦截图所有图片上都会带有水印信息,且办公电脑禁止使用个人微信,从办公软件上复制内容至社交软件被禁止等,就是为了防止泄密,但也不能保证一定万无一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告,由被告证明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或来源合法;
部署加密软件的日志、权限记录等,正是符合“初步证据”标准的强有力材料。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认可“签订保密协议及使用文档加密系统”属于有效保密措施,并据此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这意味着加密软件本身的使用记录,就能成为启动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杠杆。
其实所有的管理只能说防君子不防小人,任何管理都不可能一点漏洞没有,但在采取了加密管理的背景下,个人的泄密行为就一定会被追溯到,个人觉得这才是加密管理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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