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五连发,涉及变更注册检验、有效期管理、原辅包登记、粉液双室袋仿制药研发等
9月9日,CDE发布了5个最新官方解答,涉及化学药品变更注册检验、有效期管理、原辅包登记、粉液双室袋仿制药研发,以及局部起效外用制剂的体外透皮研究模型选择。
以下为官方解答核心要点梳理:
1、如何开展粉液双室袋仿制药的药学研究?
核心结论:需充分论证立题合理性,且必须与“粉针剂”和“双室袋”两种原研药进行全面对比。
答:本次解答是对《粉液双室袋产品技术审评要点(试行)》的补充,主要适用于弱焊结构的粉液双室袋仿制药。
在立题合理性方面,考虑到临床上个体化用药需求不断增加,建议在开发时充分论证其立题合理性。
在参比制剂选择方面,应同时与粉针剂原研药(需为《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收录产品)和粉液双室袋原研药(需为我国或ICH核心成员国批准的具有参比制剂地位的药品)进行对比研究。
在药学研究方面,处方组成应与原研药品保持一致,并需与两种原研药在粉体室、液体室及粉液混合后药液三个维度进行全面质量对比。仿制药的稳定性应不低于上述两种原研药品,并据此确定贮藏条件。整体研究需符合注射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无菌工艺、杂质研究及包装系统相容性等一系列技术指导原则要求。
2、如何理解《局部起效化学仿制药体外释放(IVRT)与体外透皮(IVPT)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建议采用离体人类皮肤作为IVPT皮肤模型”?
核心结论:IVPT皮肤模型首选离体人类皮肤,次选与人皮相似的模型。
答:参考国际通行技术要求并结合国内现状,在开展体外透皮(IVPT)研究时,建议首选离体人类皮肤作为IVPT皮肤模型;若条件受限,次选与人类皮肤相似的皮肤模型。
3、化学药品的以下变更情形是否需要进行注册检验?
核心结论:新增检验项目必检,变更生产地址需分境内外情况。
答:针对注册标准新增检验项目,无论是备案类变更还是审批类变更,均需要进行注册检验(包含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
针对变更生产地址的情形,境外生产药品必须进行注册检验(样品检验);境内生产药品变更生产地址,则可根据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来开展注册检验。
4、化学药品的有效期如何管理?
核心结论:基于质量风险控制,化学药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答:考虑到化学药品的稳定性考察指标仅为关键代表性指标,无法涵盖药品所有组成成分(包括原料、辅料等)及包材的质量变化,且现有的考察条件也无法涵盖所有的应用场景和药物储存环境。为避免贮藏时间过长增加质量风险,化学药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5、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场地的同一原辅包是否应按照不同的登记号登记?
核心结论:无需分号登记,同一原辅包共用一个登记号即可。
答:不需要。同一企业不同生产场地的同一原辅包,应在同一个登记号下进行登记。若发生生产场地变更(包括新增生产场地),应严格参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进行规范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