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答:药品变更共性问题
9月16日,山西省药监局发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共性问题"百问百答"(第6期)。
本期聚焦再注册申请表填报、中药变更类别判定、胶囊壳变更管理、有关物质考察及无菌模拟灌装等5个实操问题。

第二十六问:填写《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需要重点关注哪些内容?
答:因为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中载明的信息均从《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直接抓取,所以申请人应仔细填报再注册申请表,避免出现因填报错误导致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信息错误。
申请人填报再注册申请表应重点关注:申请表的第3项【药品通用名称】、第8项【剂型】、第9项【规格】、第11项【药品标准】、第13项【包装规格】、第14项【处方】(活性成份/中药成份)、第15项【原批准注册内容及相关信息】、第18项【药品注册申请人】(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第19项【药品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填写内容应与该品种的批准证明性文件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情形在《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未予以明确界定的,如何确定变更类别?
答:由于已上市中药变更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并且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可能出现新的变更情形,《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内容无法涵盖所有变更情形,随着案例积累将逐步完善。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确定的主体。对于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的,持有人应结合产品特点、研究和评估结果,确定变更类别。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境内持有人可以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意见一致的按规定实施;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批类变更,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对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备案类变更,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问:变更硬胶囊剂中的胶囊壳来源(指实际生产商),如何进行变更管理和研究?
答:对于非释药控制性胶囊壳,胶囊材质(一般常见的胶囊材质为:明胶、羟丙甲纤维素)不变化,仅生产商变更的,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确保辅料的技术等级不变(辅料的质量标准、用途、杂质状况等),辅料的质量不降低,不影响制剂的溶出行为,可按微小变更管理。对于释药控制性胶囊壳(如:肠溶空心胶囊),需重点考察来源变更对药物释放及体内吸收行为的影响,并根据对比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等级。需要注意的是,如采用国外生产的牛源性明胶制备的胶囊壳,使用的牛不得来自已发生疯牛病疫情的国家。
第二十九问:某化药口服片剂质量标准中无有关物质检查项,当变更原料药供应商需开展稳定性研究时,是否可不进行有关物质考察?或者制剂是否需要完善质量标准?
答:有关物质检查是药品质量研究和稳定性研究的关键内容之一。根据《中国药典》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有关物质”项是片剂的重点考察项目。申请人在进行上市后变更研究时,应参考国内外药典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有关物质研究。对于有关物质项是否需列入质量标准,需视杂质来源、杂质特性、研究验证及检测结果确定。
第三十问:注射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尺寸和/或形状变更,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无菌模拟灌装实验?
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和容器的尺寸、形状变更可能会对产品生产的无菌保障水平产生影响,持有人需要重新进行无菌模拟灌装试验。
第五期:
【山西】药品注册管理共性问题“百问百答”(第5期)发布
【山西】药品注册管理共性问题“百问百答”(第4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