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生物案终局:原董事长被判处无期徒刑

为什么顶格判了无期?
核心原因只有一个:GMP体系被系统性击穿。
长春长生在生产过程中,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编造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甚至在监管部门飞行检查前组织人员砸碎硬盘、销毁证据。这些行为直接触犯了《刑法》第149条的转介条款——即使产品抽检合格,但生产过程严重违规、记录造假,仍可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GMP的底线不是"产品合格",而是"过程真实"。记录造假,本身就是犯罪。
行贿8年铺路,造假4年6个月
这起案件的时间线,暴露出更深层的行业顽疾。
行贿始于2006年,持续约8年。长春长生公司为谋取药品注册审批、规避行政处罚等不正当利益,由高俊芳主导,向时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司司长、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司长王立丰累计行贿2090万元。这笔钱买通了注册审批的绿色通道,也买通了监管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造假始于2014年,持续约4年6个月。在行贿网络的庇护下,长春长生自2014年1月起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严重违反GMP规范——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配制、编造生产记录、更改生产批号、使用过期原液。直到2018年7月国家药监局飞行检查,造假行为才被曝光。
八项违法事实
行贿早于造假开始,这意味着:行贿网络为后续的造假行为铺平了道路,使得造假能够持续4年多而不被发现。
2018年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针对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一案,依法从严作出多项顶格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显示,长春长生共计存在八项违法事实:
一是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
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
三是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
四是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
五是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
六是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
七是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八是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这八项违法事实,每一项都直指GMP核心红线。
涉案人员判决详情
根据长春中院2026年1月30日一审判决及吉林省高院二审裁定,本案共19名被告人获刑。
主犯高俊芳,原董事长,因四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检方指控的职务侵占罪未被法院认定。
其丈夫张友奎,原董事、副总经理,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张晶(原董事、副总经理)和刘景晔(长春长生原副总经理)等12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7年不等。
赵志伟(原董事)等4名员工,因帮助毁灭证据罪(如砸碎硬盘、销毁生产记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2年9个月不等。
长春长生的结局令人唏嘘:2018年被罚没91亿元,2019年股票强制退市,2026年原董事长无期。一家曾经市值数百亿的上市公司,因GMP红线失守,彻底覆灭。
长生生物案落幕了,但它的警示远未结束。
本文依据长春中院一审判决书披露内容、吉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裁定结果,及经济观察网、凤凰网、中华网等多家权威媒体报道整理,仅供行业交流参考。
长生生物91亿罚没,将被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