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医保函〔2026〕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国家长护险支付管理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机制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各项规定,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强化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基金支付的杠杆引导作用,规范长护险基金使用,不断提升基金使用效率。
二、规范支付范围,优化支付方式,科学制定支付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区分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情形,两项制度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统一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超出目录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结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供给特点,按照科学合理、易行高效的原则,合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方式。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基本保障需求、长护服务供给情况等,合理确定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三、强化基金监管,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各地要加强对长护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强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健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与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费用支付、协议续签等挂钩,引导规范服务行为。
四、压实工作责任,稳妥推进落地实施
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统筹推进长护险支付政策落地实施,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