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文摘 | 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的技术特征、安全评价与监管策略


引用本文
董喆,罗娇依,曹进,王宏伟,金绍明*.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的技术特征、安全评价与监管策略[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26.09(272):80-91.
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的技术特征、安全评价与监管策略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Safety Assessment, and Regulatory Strategies of Novel Delivery Systems in Cosmetics
董喆
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
DONG Zhe
National Institutes for Drug Control
罗娇依
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
LUO Jiao-yi
National Institutes for Drug Control
曹进
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
CAO Jin
National Institutes for Drug Control
王宏伟
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
WANG Hong-wei
National Institutes for Drug Control
金绍明*
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
JIN Shao-ming*
National Institutes for Drug Control
摘 要 Abstract
以纳米脂质体、纳米乳液、微囊、固体脂质纳米粒、纳米结构脂质载体及响应性载体为代表的新型递送系统,正在推动化妆品产业功效升级与技术革新,同时也为监管工作带来分类界定标准缺失、传统安全评价方法适配性不足等突出挑战。本文围绕监管科学核心命题,系统梳理了新型递送系统的技术演进路径与分类特征,分析了其全生命周期关键风险点;基于风险导向与技术特异性原则,构建了涵盖载体结构表征、递送行为评价、载体特异性毒理学关注与配方兼容性验证的安全评价路径;通过比对欧盟《化妆品法规》与SCCS/1655/23《化妆品中纳米材料安全评估指南(第2 版)》、美国《化妆品法规现代化法案》及日本监管实践,结合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与《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 年版)》的实施经验,从法规标准、分类监管、全链条监管、技术支撑与行业引导5 个维度提出系统化监管思考,以期为完善我国化妆品监管体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
Novel delivery systems represented by nanoliposomes, nanoemulsions, microcapsules, solid lipid nanoparticles, nanostructured lipid carriers, and stimuli-responsive carriers are driving efficacy upgrades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the cosmetics industry, while also posing prominent regulatory challenges such as the absence of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and the limited applicability of conventional safety evaluation methods. Focusing on core issues in regulatory science, this review systematically outlines the technological evolution pathways and classific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novel delivery systems, and analyzes key risk points across their full life cycle. Based on risk-oriented and technology-specific principles, it proposes a safety evaluation pathway encompassing carrier structural characterization, delivery behavior evaluation, carrier-specific toxicological considerations, and formulation-packaging compatibility. 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gulatory practic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 and SCCS/1655/23 Guidance on the Safety Assessment of Nanomaterials in Cosmetics- 2nd revision), the United States (Modernization of Cosmetics Regulation Act of 2022), Japan, and China, and drawing on the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 of China's Cosmetic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and the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Cosmetic Safety Assessment (2021 Edition), systematic regulatory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across five dimensions: improvement of regulatory standards, classified supervision, full-chain oversight, technical support, and industry guidance,aiming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improving China's cosmetics regulatory system and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关键词 Key words
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纳米材料;安全评价;监管科学
cosmetics; novel delivery systems; nanomaterials; safety assessment; regulatory science
基金项目
2025 年中国药品监督管理研究会课题(2025-Y-H-003)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与消费升级,化妆品行业正从规模扩张向科技驱动转型。以纳米脂质体、纳米乳液、微囊、固体脂质纳米粒(solid lipid nanoparticles,SLN)[1]、纳米结构脂质载体(nanostructured lipid carriers,NLC)[1-2] 及响应性载体等为代表的新型递送系统,通过对活性成分的封装、保护与控释,有效解决了传统制剂在稳定性、透皮吸收与靶向作用方面的固有局限,已成为产品功效升级的核心技术[3]。
新型递送系统的快速发展也对监管体系提出了多重挑战。一是分类界定标准尚不统一:欧盟《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1223/2009] 及SCCS/1655/23《化妆品中纳米材料安全评估指南(第2 版)》(Guidance on the Safety Assessment of Nanomaterials in Cosmetics-2nd revision)虽对纳米材料作出定义[4-5], 但仅聚焦于“不溶性或生物持久性、粒径在1~100 nm 之间”的范畴,未覆盖非纳米类新型载体;我国现行化妆品监管法规尚未针对新型递送系统建立专门的分类界定标准,部分产品对纳米技术、脂质体等概念的宣称仍存在不规范现象[6-7]。二是传统安全评价方法适配性不足:新型递送系统通过改变活性成分的暴露途径与暴露水平,可能引发载体蓄积、细胞毒性等新型风险,而我国《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 年版)》主要基于传统原料框架构建[8-9],对载体表征、释放动力学、配方兼容性等环节缺乏专项指引。三是国际监管动态快速演进: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SCCS)于2023 年修订SCCS/1655/23 指南,引入下一代风险评估(next generation risk assessment,NGRA)理念[10] ;美国《化妆品法规现代化法案》(Modernization of Cosmetics Regulation Act of 2022,MoCRA)核心要求已全面实施[11]。这对我国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国内外化妆品监管中的专门性监管规则主要围绕纳米材料展开,而新型递送系统作为涵盖范围更广的技术概念,包含纳米脂质体、纳米乳液、微米级微囊/ 微球、聚合物纳米粒、响应性载体等多种亚型。其中相当一部分(如可溶性脂质体、水包油纳米乳液、微米级微囊等)被欧盟法规明确排除在纳米材料的定义之外。纳米材料窄定义与新型递送系统宽概念的错配,使现行专门规则难以完整覆盖新型递送系统全貌,非纳米类载体因而处于既非传统制剂亦非法规意义上纳米材料的灰色地带,导致企业合规边界模糊、监管审查标准不统一,并为概念宣称失范留下空间。因此,填补新型递送系统的监管空白,是完善我国化妆品监管体系的重要课题。
本文立足监管科学视角,围绕“技术特征- 风险识别- 评价体系- 监管策略”主线,系统梳理新型递送系统的技术演进与分类特征,分析全生命周期关键风险与安全评价路径,比较欧盟、美国、日本等对纳米材料及其他新型递送系统的监管模式,并结合我国监管实践提出系统化思考。
1 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分类
1.1 新型递送系统的技术演进路径
化妆品递送系统的发展经历了“ 物理增效→ 结构精细化调控→ 风险导向管理” 的三阶段演进[12]。20 世纪90 年代的早期阶段,脂质体、纳米乳等载体通过将活性成分包载于脂质核心或磷脂双分子层中,改善分散状态与界面稳定性,提高配方货架期与皮肤表面可利用浓度[12-13],但该阶段对粒径精细调控与体内分布机制的关注有限。2000~2010年,递送系统进入结构调控阶段,技术重点转向通过粒径分布、膜材组成、表面电荷与功能化修饰,实现活性成分在皮肤不同层次的选择性沉积与控释[14],NLC 等第二代脂质纳米粒是这一阶段的标志性成果。2010 年后,伴随纳米材料安全性讨论的深化,新型递送系统进入风险导向管理阶段。欧盟SCCS 于2023 年修订的SCCS/1655/23 指南[5] 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载体的粒径分布、形貌、比表面积、表面化学性质等进行系统表征,并结合经皮吸收实验与暴露情景分析开展分层风险评估, 强调“结构- 暴露- 风险”的科学证据链条[15-16]。
1.2 新型递送系统的定义与内涵
目前国内外法规层面尚未对“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形成统一定义。欧盟《化妆品法规》[4]及SCCS/1655/23 指南[5] 中的纳米材料定义聚焦于不溶性或生物持久性、粒径在1~100 nm 之间的制造材料,主要针对二氧化钛、氧化锌、炭黑等无机纳米材料,而明确将水溶性脂质体、水包油乳液等可溶解或可降解载体排除在外[4-5]。这一界定意味着此类载体不适用纳米材料专门规则,但仍需按通用安全评估框架开展评价。结合技术特性与监管需求,本文将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界定为:采用现代材料科学、制剂技术与纳米技术等创新手段构建的、具有特定微观结构与功能特性的活性成分载体系统,与传统乳剂、溶液剂、增溶体系等相比具有显著创新性[17]。该定义包含3 个核心要素:技术创新性、结构特异性(如脂质体的磷脂双分子层、纳米粒的核壳结构等可表征微观结构)以及功能特殊性(稳定性增强、靶向递送或控释缓释等)。由于载体结构与功能的差异,新型递送系统可能改变活性成分在皮肤不同层次的分布比例与暴露水平,进而产生不同的潜在风险特征。这一风险差异性是安全评价与监管策略关注的衍生特征[7]。需要指出的是,粒径仅是判定指标之一,载体的结构特异性与功能特殊性才是界定“新型”的关键维度。
1.3 新型递送系统的主要类型及技术特征
根据载体材料的化学性质与结构特征,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可划分为脂质基、聚合物基、响应性递送系统及其他新型递送系统4 类[14,18]。脂质基递送系统生物相容性好、可降解、亲疏水性可调,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类型,包含纳米脂质体、SLN、NLC 与纳米乳液4 种亚型;聚合物基递送系统载药容量大、释放可调,包含微囊/ 微球、聚合物纳米粒与树状大分子;响应性递送系统能根据pH、温度、酶活性等环境变化调节释放,目前大多处于研发阶段;其他新型递送系统主要包括无机纳米载体与多重递送系统。各类载体特征与典型应用见表1。

1.4 新型递送系统的监管分类意义
对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进行科学分类具有重要的监管实践意义, 其核心价值体现在为差异化监管、针对性评价与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技术支撑。在差异化监管层面, 不同类型递送系统在载体性质、粒径分布与生物持久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SCCS/1655/23 指南提出,判定纳米材料是否需要重点关注的触发因素(triggering factors)包括粒径的形态特征、表面改性、低溶解度与生物持久性等[19] ;符合相关特征要求的无机纳米载体应纳入严格注册备案审评,而对于可溶性脂质体、水包油乳液等未被归入纳米材料的载体,可在遵循常规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针对性补充评价。在针对性评价层面,脂质基载体应重点关注皮肤相容性与脂质氧化产物;聚合物基载体应重点评估降解动力学与残留单体的潜在毒性, 如聚乳酸- 羟基乙酸共聚物[poly(lactic-coglycolicacid), PLGA] 降解产生的乳酸、羟基乙酸;响应性递送系统应评价触发条件下的释放行为;无机纳米载体则应关注粒径分布、表面改性及经皮与吸入暴露风险[5,14]。在规范市场秩序层面,当前市场上纳米技术、脂质体包裹等概念宣称较为普遍,但部分产品实际仅为普通乳剂或增溶体系,统一的分类界定标准可为监管审查宣称真实性提供技术依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6-7]。
2 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的安全风险与评价体系
2.1 新型递送系统的全生命周期风险识别
新型递送系统的安全风险识别应贯穿原料、配方、生产、使用及上市后监测的全生命周期,核心挑战在于载体结构改变了活性成分的存在状态、释放行为与皮肤暴露途径,使传统的线性推算模型难以准确反映真实暴露水平[7,9]。在原料环节,载体材料的化学组成、纯度、残留单体或交联剂含量是首要风险点;PLGA等聚合物基载体的降解动力学与降解产物相容性需系统评估;生物来源载体材料还需关注免疫原性与致敏性风险[3,7]。在配方环节,递送系统进入复杂基质后可能与防腐剂、螯合剂、电解质等发生相互作用——脂质纳米体系可吸附苯氧乙醇、对羟基苯甲酸酯类等防腐剂,致使有效浓度降低,进而增加微生物污染风险;pH 调节剂可能引起囊泡破裂或包封率下降[12-13]。在生产工艺环节,高压均质、超声乳化、界面聚合等工艺参数直接影响载体的粒径分布、多分散指数与包封率,工艺波动可能导致批次间质量差异[20]。在使用环节,新型递送系统可能提高活性成分在表皮或毛囊单位的沉积量,这种局部暴露提升意味着传统安全边际(margin of safety,MoS)模型可能不足以反映真实风险,尤其在皮肤受损、炎症或长期高频使用等情境下,局部积累与潜在系统暴露需经系统验证[5,10]。在上市后监测环节,应通过不良反应监测、消费者投诉随访及载体相关新证据的跟踪,对已上市产品开展再评估与动态风险更新。
2.2 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与框架
基于新型递送系统的技术特性,其安全评价应遵循风险导向、全生命周期、技术特异性、科学验证与持续评价5 项基本原则。风险导向原则强调按“ 危害识别- 剂量反应评估- 暴露评估-风险表征”的经典范式推进[8-9],SCCS/1655/23 指南进一步强调对满足触发关注因素的载体优先采用暴露驱动的分层评估[5]。全生命周期原则要求评价覆盖原料、生产、使用及上市后监测等全链条。技术特异性原则是新型递送系统评价的关键,要求针对不同载体类型的核心风险点设计专项评价方法,如对纳米级载体增加粒径分布、Zeta 电位、表面化学性质等表征,对响应性载体增加触发条件下的释放动力学测试[5,14]。科学验证原则要求采用国际认可的标准方法或经验证的替代方法,鼓励应用3D 皮肤模型、不良结局通路框架下的体外测试组合等新技术方法[15,21]。持续评价原则要求建立上市后监测机制,动态更新评价技术要求。在上述原则指导下,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的安全评价框架应包含原料安全评估、生产过程风险控制、产品安全性验证、配方与包材兼容性验证、使用过程风险评估5 个核心环节,形成闭环管理结构,见图1。

2.3 面向新型递送系统的核心评价路径
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的安全评价必须回应其区别于传统配方的核心特征——载体结构介导下的暴露特征改变, 因此评价路径不能简单沿用传统化妆品的“成分安全+ 皮肤刺激+ 致敏”三联评价模式,而应在通用评价基础上强化3 个针对性维度:载体结构表征、递送行为评价与载体特异性毒理学关注。同时,对国际上正在形成的NGRA 等前沿方法保持动态关注。
第一,载体结构表征是新型递送系统评价的逻辑起点。传统化妆品评价以“成分清单+ 使用浓度”为基础,而新型递送系统的安全性不仅取决于化学组成,更取决于载体的微观结构参数。为此,必须对载体的粒径分布(采用动态光散射方法)、形貌(利用透射电子显微镜、原子力显微镜等检测)、表面电荷(Zeta 电位)、比表面积、多分散指数与表面化学性质进行系统表征[5]。SCCS/1655/23 指南将粒径、形貌与表面改性列为判定是否触发严格监管关注的核心因素[5],提示结构表征不仅是质量控制指标,更是监管分类的重要科学依据。对于脂质体等可变形载体,还需补充囊泡完整性(冻融稳定性)、层数(单层/ 多层)与包封率等结构指标[12-13] ;对于响应性载体,则需额外表征触发条件下的结构响应行为。这些表征数据是后续风险评估中“结构- 暴露- 风险”推理链条的起点。
第二,递送行为评价,载体对活性成分释放与皮肤分布的影响是决定新型递送系统实际暴露量的关键环节。应通过体外释放评价(基于Franz 扩散池的动力学测试)获得累积释放曲线,通过透皮吸收与滞留试验(结合高效液相色谱- 质谱联用方法定量分析)获得成分在皮肤各层(角质层、活性表皮、真皮、毛囊单位)的分布比例[15,21]。这些数据具有重要监管意义:若递送系统使活性成分在毛囊单位的富集量显著升高,则基于整皮面积的传统外暴露模型将严重低估实际局部暴露;若载体延长了活性成分的滞留时间,则长期重复使用场景下的蓄积效应需单独评估[5,10]。对于响应性递送系统, 还需在模拟目标触发条件(皮肤pH 梯度、温度波动、酶活性等) 与非目标条件下分别测试其释放行为, 以确认定向释放声称的可靠性并排除非预期释放风险。这一环节的评价结果可为后续风险表征提供人类相关性暴露数据基础。
第三,载体引入产生的特异性毒理学关注需要进行针对性补充评价。新型递送系统带来了新型风险:一是载体- 活性成分相互作用的动态评估,包括囊泡稳定性、防腐剂被载体吸附后的有效浓度变化、pH 调节过程中的包封率波动等,可通过防腐挑战试验联合粒径、包封率动态监测评估[13] ;二是纳米尺度载体的细胞水平特异性效应,如载体通过内吞途径进入细胞,引起线粒体膜电位变化与氧化应激标志物扰动等,应优先选择能反映纳米- 细胞相互作用的测试系统而非单纯依赖MTT 细胞毒性测试[5] ;三是纳米材料检测干扰的方法学控制,纳米颗粒可干扰比色法、与荧光探针发生非特异性结合、形成蛋白冠从而改变游离浓度,每一项体外测试均应设置不含纳米材料的平行对照并验证方法适用性[5] ;四是聚合物载体降解产物的毒性评估,以PLGA 为例,需评估其降解产生的乳酸与羟基乙酸在皮肤微环境中的累积浓度及局部酸化对皮肤屏障的潜在影响[3,7]。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上近年来围绕化妆品安全评价正逐步形成以NGRA 为代表的新兴方法学, 其通过暴露驱动、假设驱动、分层测试与权重证据整合,在不依赖动物实验的前提下作出人类相关性的安全决策[15,21]。SCCS/1647/22《化妆品成分测试及其安全性评估指南(第12 版)》(SCCS Notes of Guidance for the Testing of Cosmetic Ingredients and Their Safety Evaluation-12th revision)中已将NGRA 纳入方法学指引[10],香豆素、水杨酸苄酯等已有案例研究发表[16,22-23]。然而,NGRA 本身目前在国际上仍处于方法学完善与案例积累阶段,其在新型递送系统中的适用性尚面临多重挑战,包括暴露模型修正、生理药代动力学模型对纳米材料预测能力有限、载体-活性成分组合的交叉参照规则不清晰等[24-26]。因此,现阶段我国新型递送系统安全评价仍应立足于《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 年版)》[8] 所确立的评价体系,结合上述3 个针对性维度开展工作, 同时应对NGRA国际发展动态保持持续跟踪与技术储备。
3 国内外监管现状比较分析
3.1 欧盟:纳米材料专门法规与通用安全评估框架的双轨体系
欧盟是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监管较为成熟的法域之一,其已形成纳米材料专门管理与非纳米类载体通用评估的双轨监管结构。核心依据是2013 年全面实施的《化妆品法规》[4],该法规首次在化妆品立法层面对纳米材料作出了法律定义, 并规定含纳米材料的产品应在注册文件中予以标注, 在标签上以“(nano)” 标识[4]。SCCS 建立了分层递进的技术指南体系:2019 年首次发布SCCS/1611/19《化妆品中纳米材料安全评估指南》(Guidance on the Safety Assessment of Nanomaterials in Cosmetics),2023 年6 月修订为SCCS/1655/23 指南[5], 新版引入了欧盟委员会2022 年的纳米材料定义建议,明确了触发关注因素清单,更新了交叉参照与分组方法等。SCCS 已陆续发布关于纳米铜、纳米金、纳米铂、羟基磷灰石(纳米)等成分的安全性意见;欧盟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通过配套法规,将不符合要求的纳米材料列入禁用或限用清单[27]。然而,欧盟《化妆品法规》与SCCS/1655/23 指南均明确将完全可溶或降解、在生物系统中非持久性的材料(如脂质体、水包油乳液等) 排除在纳米材料定义之外[4-5]。针对非纳米类新型递送系统, 欧盟主要通过SCCS/1647/22 指南提供的通用安全评估框架实施监管[10],该指南对原料纯度、毒理学数据、暴露评估、MoS 值计算等作出统一规定。此外,《化妆品法规》关于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GMP)、产品安全报告等要求同样适用。因此,欧盟监管模式可概括为:对纳米材料实行基于法律定义的专门严格监管,对非纳米类载体通过通用框架间接覆盖,但对后者(如脂质体结构表征、响应性载体释放动力学等)仍缺乏针对性专项指南。
3.2 美国:MoCRA 实施后的现代化转型与通用合规框架
美国化妆品监管长期以自愿性合规与上市后监管为主要特征, 直至2022 年12 月MoCRA 颁布[11], 才实现自1938 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以来重大的立法变革。MoCRA 于2024 年7月1 日起强制执行,新增了化妆品设施强制注册、产品成分列明(product listing)、不良反应强制报告、GMP 建立、产品安全性实证(safety substantiation)等要求, 并赋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强制召回权限[11]。在纳米材料专门监管方面,FDA 于2014 年发布了《关于化妆品中使用纳米材料的安全性考量指南》(Guidance forIndustry: Safety of Nanomaterialsin Cosmetic Products), 但属非强制性建议。美国未建立纳米材料的专门法律定义,FDA 对纳米材料采用个案审查(case-bycase review) 模式[11]。美国对无机纳米防晒剂的监管相对成熟,通过非处方药机制予以严格管理。针对非纳米类新型递送系统,美国尚无专门法规,主要通过MoCRA 建立的通用合规框架实施间接监管;安全性实证责任覆盖所有类型化妆品, 产品成分列明要求亦强化了载体材料透明度。相比欧盟,美国模式更强调企业安全性实证责任,为技术创新保留了灵活空间,但面向新型递送系统的专项技术指南仍显不足。
3.3 日本:基于功效分类与成分管理的精细化监管
日本化妆品监管实行化妆品与医药部外品分类管理,以《医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品质、有效性及安全性确保等法律》为化妆品监管上位法,并以《化妆品基准》等技术标准作为成分管理依据[28-29]。普通化妆品实行上市前备案制,宣称美白、防晒等功效的医药部外品则实行严格的上市前审批制。在成分管理层面,日本建立了化妆品成分标准正面清单制度,对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着色剂等功能性成分实行限定性名单管理。针对纳米材料,日本未制定专门法律定义,而是通过《化妆品基准》对含纳米成分的产品提出与常规成分一致的安全性要求。对于非纳米类新型递送系统,日本主要通过3 条路径实施监管:一是成分正面清单的间接覆盖;二是医药部外品审批的功效关联监管(当递送系统用于特殊功效产品时,载体材料、释放特性及安全数据均须纳入审批程序);三是行业自律性指南的软性引导,如日本化妆品工业联合会等组织发布的原料安全评估、配方稳定性等技术指南。日本监管特点在于成分严控、功效分类与企业自律相结合,资生堂、花王、高丝等企业在脂质体、多层囊泡、纳米神经酰胺等产业化应用上积累了较丰富经验,其监管思路对我国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具有借鉴意义。
3.4 中国:法规快速完善中的监管覆盖与空白并存
我国化妆品监管体系在2021 年1 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30]实施后进入快速完善阶段,相继出台《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31]、《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8]、《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32] 等配套法规标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与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30]。《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 年版)》规定,自2024 年5 月1 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提交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8-9]。在纳米原料层面,《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使用纳米原料的成分名称后标注“(纳米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 年版)》明确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体现了审慎的监管立场。对于非纳米类新型递送系统,现行监管主要通过通用框架间接覆盖,《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 年版)》要求对所有成分(包括载体材料)开展安全评估,新原料注册备案制度要求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载体材料按新原料接受审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工艺与质量控制提出通用要求,2023 年11 月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新原料鼓励创新和规范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33] 进一步明确了化妆品新原料全链条安全风险评估要求。与欧盟相比,我国监管体系在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领域仍存在3 点待完善之处:一是监管对象覆盖范围有待拓展,现行专门规则主要针对纳米原料,对非纳米类载体尚未作出专门界定,使此类产品处于监管灰色地带[6-7] ;二是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专项化程度有待提高,《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 年版)》主要基于传统原料框架,对载体结构表征、释放动力学、配方兼容性等的专项指引有待补充[6,9] ;三是标签宣称规范仍需健全,纳米技术、脂质体包裹等概念宣称的规范性监管,相关技术依据有待明确[6-7]。
为直观呈现各法域监管差异与我国完善空间,本文将国内外监管现状按纳米材料专门监管与非纳米类新型递送系统监管两条路径的关键维度进行对比总结,见表2。综合对比可见,欧盟在双轨监管层面均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美国借助MoCRA 实现了从自愿合规向强制监管的转变,但专项技术规则仍待发展;日本凭借正面清单、功效分类审批与行业自律的组合,在特定应用场景形成了精细化管控;我国监管体系在快速完善的同时,仍需重点填补对非纳米类新型递送系统的监管空白。国际经验的共同启示在于:有效的新型递送系统监管应以明确的技术定义与分类界定为基础,以风险导向的科学评估为核心,以“纳米材料专门规则+非纳米类载体通用框架”的双轨监管体系为结构,以透明的标签信息为保障。

4 我国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的监管思考
基于上述监管经验,本文提出“分类界定- 全链监管- 技术支撑- 行业引导”四位一体的系统化监管思考。
4.1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分类界定规则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是填补监管空白的逻辑起点,核心任务是建立覆盖纳米类与非纳米类新型递送系统的统一分类界定规则。建议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在现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框架下,制定相应的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分类界定技术指南,明确定义内涵、分类原则与判定方法,形成“按载体类型+ 按粒径尺度+ 按风险等级”的三维分类体系。在分类基础上,可借鉴欧盟《化妆品法规》的立法路径,对无机纳米载体等高关注类型保持纳米级标注要求并补充技术评价细则;对脂质体、微囊、响应性载体等非纳米类载体,单独建立以载体结构特征与功能特性为核心的界定指标,如纳米脂质体的磷脂双分子层结构(透射电子显微镜验证)、包封率等核心指标。在标准建设层面,建议加快推进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质量控制通用要求等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定,明确粒径分布、多分散指数、包封率、载药量、Zeta 电位、稳定性等关键质量指标的限值与检测方法。同时,应持续跟踪欧盟SCCS、美国FDA、OECD 等国际动态,推动我国标准与国际主流做法相衔接[10,27]。
4.2 强化全链条市场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应基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确立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制度,强化全链条监管。在原料与注册备案环节,对首次用于化妆品的载体材料按新原料进行注册或备案审查;对含新型递送系统的产品,应要求注册人、备案人专门提交递送系统技术说明,包括载体类型、结构表征数据、关键质量控制指标、释放动力学数据、配方兼容性验证等内容。在生产环节,应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具备与新型递送系统工艺相匹配的能力,关键工艺参数是否在验证范围内运行;对委托生产模式,应强化注册人、备案人的审核责任。在市场流通环节,建议将新型递送系统产品纳入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年度计划重点品类,针对纳米原料标注合规性、载体结构真实性、核心质量指标符合性开展专项抽检;完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对存在重大风险的产品及时启动预警与召回。在违法行为查处环节,应依法严厉打击使用未经注册备案的载体材料、伪造技术数据、虚假宣称等行为。
4.3 构建技术支撑体系,推进监管科学发展
技术支撑体系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监管能否落到实处。一是加快专项评价方法的标准化建设,建议针对载体结构表征方法(透射电子显微镜、动态光散射等)、释放动力学测试方法(Franz 扩散池体外释放评价)、纳米材料检测干扰控制方法以及配方兼容性验证方法等开展标准化工作,将成熟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34]。二是加强国际前沿评价方法的跟踪与技术储备,持续跟踪欧盟SCCS、国际化妆品监管合作组织等在NGRA 方法学方面的最新进展与案例验证情况,稳步推进其在新型递送系统评价中的分阶段应用,避免新方法评价新对象带来的双重不确定性。三是强化监管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支持省级药品检验机构配置纳米材料表征等专业设备,培育具备新型递送系统专项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推动建立风险物质参考物质库与检测数据共享平台。四是加强监管科学研究,鼓励开展皮肤暴露- 毒性关系、长期安全性、特殊人群适用性等基础研究,建立监管决策动态更新机制。
4.4 加强行业引导与规范,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行业自律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在标签宣称规范方面,建议制定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相关标签宣称规范指引,明确纳米、脂质体、微囊、控释等概念的使用边界与证据要求,要求企业使用上述概念时提供技术验证数据并在备案平台公开披露,对未经证实的概念宣称依法查处。在行业自律方面,充分发挥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组织制定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等相关行业指南,推动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在创新激励方面,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递送技术,提供前置指导服务与研发阶段介入机制,鼓励产学研合作,加强绿色环保载体材料研发。在国际交流方面,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关注SCCS、FDA、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国际动态,及时开展技术储备。通过多维度行业引导,促使企业从概念驱动向技术驱动转型,最终实现监管有效、企业规范、消费者受益的多赢格局。
5 总结
本文系统梳理了化妆品新型递送系统的技术演进路径与四大类别分类体系,识别了全生命周期关键风险点,构建了涵盖载体结构表征、递送行为评价、载体特异性毒理学关注与配方兼容性验证的安全评价路径。通过比较欧盟、美国、日本、中国4 个法域的监管实践,揭示了当前国内外化妆品监管体系的共性挑战——纳米材料窄定义与新型递送系统宽概念之间的监管错配,并据此提出了“分类界定- 全链监管- 技术支撑- 行业引导”四位一体的监管思考,为填补我国对非纳米类新型递送系统的监管空白提供了系统化思路。
第一作者简介
董喆,博士,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副研究员。专业方向:化妆品质量安全评价
通讯作者简介
金绍明,博士,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研究员。专业方向:化妆品质量安全评价
参考文献:详见纸刊。




编辑:李丹
审核:赵燕宜

